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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流程(服务指南)

 

委托注意事项

 

委托单位提供的鉴定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全面;因鉴定材料缺陷导致的鉴定结论有误,由委托单位自行承担其法律后果;

委托单位委托鉴定范围以委托鉴定书记载内容为准,委托单位递交委托鉴定书之后变更鉴定范围的,鉴定委员会秘书处有权拒绝。经鉴定委员会秘书处同意变更鉴定范围的,委托单位应就变更鉴定范围产生的额外工作量补缴鉴定费,并重新向委托单位开具委托鉴定书。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鉴定程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为各级司法机关及行政管理机关、行业组织及其他承担相应管理职能的单位、著作权权利人委托鉴定的涉及著作权的案件。
二、鉴定范围仅限于所鉴定案件的事实部分。在具体鉴定工作中,严格按照委托机构的鉴定要求进行。
三、对于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委托鉴定的案件,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接收、立案。所收案件应由委托机构提供详细的鉴定材料以及明确的鉴定要求。鉴定材料最少应一式三份,并应附鉴定材料清单。
四、根据所收案件的作品种类,由秘书处组织相关专业鉴定人员成立鉴定小组。
五、鉴定小组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相关专业鉴定人员组成。鉴定人员应与所鉴定案件和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无任何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六、秘书处应向鉴定人员提供以下材料:委托机构提出的鉴定要求,委托机构提供的全部鉴定材料,鉴定人员守则,鉴定时间要求等,以上材料应由鉴定人员签收。
七、鉴定人员根据收到的鉴定材料和鉴定要求,按期作出鉴定报告。
八、如鉴定人员认为所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或必须询问当事人,应直接向秘书处反映,由秘书处统一安排。
九、鉴定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秘书处提交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工整、清晰,并由鉴定人员签名。
十、鉴定人员应在提交鉴定报告的同时,向秘书处交回全部鉴定材料。
十一、秘书处根据鉴定人员的鉴定报告制作鉴定书。
十二、鉴定书由秘书处向委托机构递交。
十三、鉴定书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向委托机构出具,并由鉴定人员签名。
十四、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以该委员会的名义就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对委托机构负责。具体鉴定人员就其鉴定报告对鉴定委员会负责。
十五、鉴定书副本以及相关鉴定材料由秘书处建档保存。